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范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双江口镇长兴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利,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原告范勇诉被告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被告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范勇一案合并审理。诉讼中,原、被告均以“以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本诉原告范勇撤回对本诉被告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范勇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范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反诉原告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

人民陪审员  高瑞兰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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