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会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杨会萍姐姐)。

被告:武长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会萍与被告武长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会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长联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会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长联偿还本金30,000元整;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武长联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开玩具厂在2018年2月10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2019年2月10日还款,还款日期到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只是说无钱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武长联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杨会萍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3万元的事实;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武长联与杨会云系同村村民,2018年2月,武长联因资金周转通过杨会云向杨会萍借款3万元,杨会萍将款项支付后,武长联于2019年2月10日向杨会萍补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会萍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月利息1%,借期一年。到期足额返还本息,借款人:武长联,日期:2019年2月10日。”借款期限到期后,武长联未按照约定还款,现杨会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武长联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杨会萍借款,原告杨会萍向被告武长联出借3万元借款后,被告武长联向原告杨会萍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武长联在条据中约定,该3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是到期后,被告武长联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显然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杨会萍要求被告武长联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长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会萍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武长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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