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卫志,濮阳市南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郑双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申请人崔国民与被申请人郑双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国民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双拴名下的房屋。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郑双拴名下的房屋(位于南乐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止,保全价值3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崔国民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