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鑫,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委,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静妮,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维,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鑫与被告刘静妮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3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