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鑫,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委,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静妮,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维,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鑫与被告刘静妮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3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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