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壮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忍,濮阳市南乐县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军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被告: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产业聚集区永顺路与三里沟交叉口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6QQJ62G。

法定代表人:钱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徐壮志与被告赵军良、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壮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壮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壮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壮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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