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牡丹江市华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路1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886755X1。 法定代表人:罗文岩,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10959982XT。 法定代表人:赵之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牡丹江市华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牡丹江市华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华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