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茂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78577070A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卢真诚,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雷梅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梅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