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72号(市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 负责人:甘栩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福,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永恒,男,住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明敬 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 校对人:何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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