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君、曲传江,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希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仁、郑相灼,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门与被告王希忠、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忠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远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巧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