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训洲,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时剑,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葛攀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时训洲诉被告葛攀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1月06日、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训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时剑、被告葛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训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945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9945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6日,被告要求原告向其转款9945元,未予归还,原告认为被告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葛攀峰辩称:我确实收到原告的转账,钱是原告开代理点产生的门头装修费用等,这些费用在我们公司内部有账目、流转记录,记载名字为“厅内形象提升”也附有照片,总金额是9945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城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郑楼镇府前北路营业厅负责人,被告系联通公司洋河区域负责人。因联通公司郑楼镇府前北路营业厅装修,其中门头装修费用合计9945元、厅内形象提升装修费用4500元,合计14445元。其中门头装修系联通公司安排他人装修,后联通公司将上述14445元以形象补贴名义转入联通公司郑楼镇府前北路营业厅“时训洲”账户,转入金额22872.64元,包含上述“形象补贴14445元”。2019年9月16日,被告要求原告给付门头装修费用9945元,并将该费用付给实际装修人余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门头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营业执照、装修申请、代理商报账单、6月宿城洋河网格渠道补贴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主张被告9945元不当得利,被告辩称9945元系支付被告经营的营业厅门头装修费用,且被告转账前,该9945元已经以形象补贴(22872.64元)名义转账给被告。原告认可已收到该费用,但辩称该费用与9945元装修费用无关。本院认为,原告认可收到该费用但辩称该费用与门头装修无关,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反之,被告提供的门头照片、装修申请、代理商报账单、6月宿城洋河网格渠道补贴能够证明联通公司以形象补贴名义向原告转账14445元,该14445元包含门头装修费用9945元,原告自认该门头装修其未实施。综上,被告安排装修人员为原告经营的营业厅门头装修,被告报账后,联通公司将该门头装修费用转账给原告账户,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该装修费用9945元,并转账给实际装修人,并非不当得利,原告亦无相关损失。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被告返还上述994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时训洲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训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