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埔颢,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执行案外人):梁彦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红寺堡区巴庄村村民,现住宁夏红寺堡区巴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埔颢,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宁夏伊兰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哈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被执行人):兰州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克枫,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栎栋,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庆,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石怀俊,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栎栋,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
法定代表人:郁辉年,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栎栋,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仇占英、梁彦彪与被告宁夏伊兰特投资有限公司、兰州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仇占英、梁彦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再次通知本人,无特殊理由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仇占英、梁彦彪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