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日变,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李能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陆日变与被执行人李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能安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日变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能安向申请执行人陆日变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能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能安名下有车牌号为桂F×××××汽车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因本院未能对上述车辆进行控制,因此,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李能安有银行存款,本院划拨了其银行存款4361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在扣除被执行人李能安应承担的执行费202元后,将案件款415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李能安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陆日变偿还了3000元。申请执行人陆日变已实现的债权为7159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能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陆日变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8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