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房巨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金熙云,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广播电视局广告部主任,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李虎,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广播电视局干部,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房巨祥诉被告金熙云、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房巨祥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房巨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巨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房巨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