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第三人:重庆市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1幢1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Y0B86。
法定代表人:金杰。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鑫、第三人重庆市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被告已一次性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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