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盛孟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天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日月星城城市综合体2号塔楼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OMA6DN1RH9Y。 法定代表人:孙庆。
审理经过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天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天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天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应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 灵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