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新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276-11号。
负责人施克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谢风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工业园区徐轮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伟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新泉诉被告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根据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本应由本院审理,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小,为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效率,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