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事故发生地则是临沂市河东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或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是运输车辆鲁P×××××/鲁P×××××号重型半挂货车,原告提供的运输协议书中载明货物运达地为蒙阴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