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某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自行协商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