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晓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B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2186F。 法定代表人:秦慧娟。 被执行人:深圳市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厦B栋六层B617-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3435C。 法定代表人:杨娜。 被执行人:秦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晓亮与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秦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质保金30万元;2.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含19日)前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3.被执行人深圳市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执行人秦娟对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被执行人秦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30万元质保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含19日)前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为标准计算;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告费300元;7.承担案件受理费5919元(追缴)。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详见查证结果通知书),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星期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73.92元,被执行人秦娟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2406.82元。本院共执行到上述款项5480.74元,作为追缴的案件受理费划付深圳市财政局。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审判员  林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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