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尉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阳高县东小村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现羁押于太原一监。
被执行人:吴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阳高县友宰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现羁押于太原一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尉丕军、吴存明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20年9月8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尉丕军所有的车牌号码: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于2020年11月27日委托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20年12月13日,买受人张鑫(身份证号码:1402211***********)以29597.50元的最高价竞得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张鑫(身份证号码:1402211***********)所有。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