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5号院内32号A座4层4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340629。 法定代表人:杨曜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妹,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腾迈毛绒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津保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D8KMG8W。 经营者:许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腾迈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琦 审 判 员 孟庆池 人民陪审员 董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