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诉讼

代理人李嘉骏,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5月18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25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6382元给原告;二、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人民币9268元(以26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75%(0.035%日息)计算,暂计2018年8月—2021年5月,共2年9个月的利息)。之后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8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于2018年7月19日拟有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剩余欠款为26382元,约定借款利息为0.035%/日(转化为年利率为12.775%,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约定从2018年8月起,每月归还本金2200元,共计12个月还清所有本金。但是借条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款,亦未曾支付过任何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唐蕾无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邓枫与被告唐蕾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条》中确认欠款总额为26382元,约定日利率0.035%(转化为年利率为12.775%),从2018年8月起,于每月12日向邓枫归还2200元。另查明,签署《借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本金与利息。

本院意见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邓枫向被告唐蕾出借款项,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归还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明确约定日利率0.035%(转化为年利率为12.775%),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唐蕾偿还原告邓枫借款本金人民币263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638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2.77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理经过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元(原告邓枫已预交),由被告唐蕾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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