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邹志刚:
你与周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德明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周德明履行案款200000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58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