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吴慧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肖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慧芳与肖忠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02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54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9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和委托枣阳市人民法院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社会保障金、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忠玉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查找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永斌 审 判 员 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