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双全,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901213193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竹溪县水坪镇前进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1]3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周双全饮酒后驾驶鄂C2515S号小型轿车载着朋友周朋和赵应旺到竹溪县水坪镇阎坝桥头一家商店买火纸鞭炮,因赵应旺与商店老板发生争执,商店老板报警,竹溪县公安局水坪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发现周双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转警至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对周双全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后民警将周双全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
2021年2月1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周双全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0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周双全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双全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双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双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