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良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被告:柴居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第三人:苏卜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官龙与被告周良山、柴居才、第三人苏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赵官龙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官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官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官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