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乐亭县。
被告:周佩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雷与被告周佩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郝雷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郝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