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遂昌曾婉兰地砖店,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三仁畲族乡高碧街村外村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3MA2A1LAJ1W。
经营者:曾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中路5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钟荣生,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遂昌曾婉兰地砖店与被告钟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128元(变更后);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钟荣生因装修工程需要向原告遂昌曾婉兰地砖店购买地砖、木料等装修材料。经原告核算,被告钟荣生共计向原告取货价值295523元,退货395元,向原告支付货款210000元,尚欠85128元。后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钟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遂昌曾婉兰地砖店货款85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钟荣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候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