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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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维有,男,****年**月**日出生,住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慧。
被告:吕春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维有与被告吕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维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维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