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南县。
被申请人刘献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申请人陈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汪小红与被告刘献君、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湘0422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献君、陈小凤金融机构存款1153000元。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汪小红与被申请人刘献君通过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被申请人陈小凤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小凤不承担偿还申请人汪小红借款的义务,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凤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小凤金融机构存款115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