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恒盛广场**楼-13-2。 法定代表人:初起鹏,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可供执行。2021年5月18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租金73894.10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中柱 审判员 李家国 审判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