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肖向东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银行账户内的12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肖向东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