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彩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长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彩彩与被告刘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彩彩到庭参加诉讼,刘长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彩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长星偿还肖彩彩借款本金1400元及利息(以1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刘长星承担肖彩彩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长星承担。事实和理由:肖彩彩系中国平安公司保险代理人。2019年刘长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肖彩彩,通过肖彩彩购买车辆保险。刘长星因手头拮据,遂向肖彩彩借款2900元用以购买其名下2019年9月27日,肖彩彩通过微信转账给刘长星2900元,同日,刘长星支付了上述车辆保险费用。肖彩彩多次向刘长星索要欠款,刘长星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并将肖彩彩微信、手机号均拉黑设置,使得肖彩彩无法与之联系。截至肖彩彩起诉之日,刘长星尚有1400元未予归还。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长星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7日,肖彩彩通过微信向刘长星转账2900元。肖彩彩陈述该2900元系刘长星向其所借,并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同时自认刘长星已陆续偿还1500元,尚欠1400元未还。

以上事实,有肖彩彩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因刘长星缺席,视为对其质证和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肖彩彩提交了向刘长星交付29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主张该转账系刘长星的借款,因刘长星未提交该转账系其他原因的相关证据,结合刘长星已陆续偿还了15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刘长星收到肖彩彩转账的2900元系借款并尚欠1400元的事实。刘长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故肖彩彩可随时要求刘长星还款。对于肖彩彩要求刘长星支付律师费4000元的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刘长星承担,且肖彩彩并未提交实际产生律师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肖彩彩要求刘长星偿还借款1400元及利息(以1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刘长星承担律师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借款1400元及以1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他部分,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刘长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肖彩彩借款1400元及以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诉前调立案时间)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肖彩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长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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