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贾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美祥与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65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元整。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贾玉梅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且于2021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玉梅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1内0602执恢58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物,冻结期限为三年,经查明该笔款项至今未执行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继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玉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编号,经查明该账户内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中的全部债务,经过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上述保单进行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贾玉梅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四线南同达汽车城X号楼XXX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13××59)和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室房产一处(合同编号为:2011-XXXXX),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7)内0602民初6516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帝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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