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 负责人:林生茂,系行长。 被执行人: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1)辽0291执1351号,执行依据为该院(2020)辽029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与本院两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同一人,且被执行人曲松名下仅有1处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向本院提交提级执行申请,为方便案件执行,应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科 军 审判员 宋 炳 坤 审判员 宫 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丽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