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达,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鸿鹏,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住赤峰市。

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耀军,董事长。

被告:辇晓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公司)与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辇晓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中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康居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合同履行地在赤峰市红山区,故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合法,应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地点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组团25号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赤峰市红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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