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利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住所地:曲靖市翠峰路中段89号龙源花园3-4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9568951XC。 负责人:朱晓涵,行长。 被执行人:刘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马丽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刘敏、马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利功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编号为2018QJ1207的《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申请书》、申请人宁利功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宁利功签订编号为2018QJ1207的《债权转让协议》,由宁利功收购马丽琼在该行名下债务。2020年4月24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向本院出具《申请书》,将(2019)云0302执1757号案执行标的对应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宁利功,现申请将该案执行人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变更为新的债权人宁利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宁利功,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宁利功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宝仓 审判员 叶 莲 审判员 杨 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