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小区B区8、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和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清山,女,汉族,39岁,无固定职业,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清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婉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