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王宇,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洪财诉被告王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洪财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洪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王洪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