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地位

原告

霍廷献,男,****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城郊乡冯庄村二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

魏治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城关镇洛浦路房产三号楼西单元四楼西门,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4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

经依法传唤,被告未到庭。

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告魏治国从原告霍廷献处借款4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至起诉之日,被告魏治国未归还原告霍廷献借款。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原告霍廷献要求被告魏治国归还借款43000元,有被告魏治国向原告霍廷献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判主文

被告魏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廷献借款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魏治国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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