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地位
原告
霍廷献,男,****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城郊乡冯庄村二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
魏治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城关镇洛浦路房产三号楼西单元四楼西门,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4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
经依法传唤,被告未到庭。
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告魏治国从原告霍廷献处借款4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至起诉之日,被告魏治国未归还原告霍廷献借款。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原告霍廷献要求被告魏治国归还借款43000元,有被告魏治国向原告霍廷献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判主文
被告魏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廷献借款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魏治国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