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伦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平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夏仁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员、夏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陈平员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