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赵青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赵青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6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均与被执行人赵青友、赵青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赵青友、赵青贵支付申请执行人沈均欠款80800.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赵青友、赵青贵承担案件受理费9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3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赵青贵名下车牌为川Q1***Q的黄海牌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未处置。于2021年2月3日起启动传统查控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沈均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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