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三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珞瑜,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水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湘市。

原审被告:临湘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临湘市南大路飞跃村石塘组。

法定代表人:王生亚,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华容县,现再岳阳监狱13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叶三贺因与被申请人陈水平、原审被告临湘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叶三贺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陈水平主体不适格,出借人应是临湘市兴平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人的保证期限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陈水平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叶三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为陈水平与陈辉所签,陈水平作为出借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虽然申请人叶三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书的时间为2014年元月27日,但叶三贺在借贷双方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结算协议书上作为担保人签了字,且该结算协议书未明确还款期限,故叶三贺提出已超过保证期的理由不成立。因该结算协议书结算的利率高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原审法院对双方结算的金额不予采信是正确的,但原审并未否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综上,再审申请人叶三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叶三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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