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之瑞。

委托代理人朱岩(受郭之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之瑞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之瑞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之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0元,由郭之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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