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之瑞。
委托代理人朱岩(受郭之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之瑞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之瑞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之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0元,由郭之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