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2幢1033室。
负责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刊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该公司员工。
被告:晏方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晏方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