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13号。
负责人:程桂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政杰,该银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被告:张超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诉被告张超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812.13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提供的被告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答辩,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本院请原告提供被告其他可以联系的地址电话,原告表示无法提供。本院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寄出的法院专递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综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法定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裴新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