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刘培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
负责人:陈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达军与被告刘培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达军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培千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限额62,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达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培千名下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4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