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魏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振华因与被告魏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吴振华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振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逄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