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魏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振华因与被告魏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吴振华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振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逄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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