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魏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某某诉称,2018年2月25日被告王某某因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魏某某、王某某担保,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并约定如到期不还,违约金每天5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 被告魏某某未提出答辩。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20000元,被告魏某某、王某某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并约定如到期不还,违约金每天500元。经原告催要,借款本金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魏某某、王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原告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未偿还,应属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每天500元,已超出法律规定,应以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魏某某、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魏某某、王某某已超过担保期限,庭审时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只有陈述意见,因此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纪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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