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荆州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观音垱工业园主干道3号。
法定代表人:陈佐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虎,荆州市沙市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尚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审理经过
原告荆州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州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尚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尚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州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荆州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